各國領導人、政府首腦、官員以及其他出席本次在哥本哈根舉行的聯合國2009年氣候變化會議的代表:
為最終達成本協議第二款所述的會議目標,在會議原則和愿景的指引下,考慮到兩個特別工作組的工作成果,我們同意特別工作組關于長期合作行動的x/CP.15號決議,以及繼續按照特別工作組x/CMP.5號決議要求,履行附錄I根據《京都議定書》列出的各方義務。
我們同意此哥本哈根協議,并立即開始執行。
1. 我們強調,氣候變化是我們當今面臨的最重大挑戰之一。我們強調對抗氣候變化的強烈政治意愿,以及“共同但區別的責任”原則。為最終達成最終的會議目標,穩定溫室氣體在大氣中的濃度以及防止全球氣候繼續惡化,我們必須在認識到每年全球氣候升幅不應超過2攝氏度的科學觀點后,在公正和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上,加強長期合作以對抗氣候變化。我們認識到氣候變化的重大影響,以及對一些受害尤其嚴重的國家的應對措施的潛在影響,并強調建立一個全面的應對計劃并爭取國際支持的重要性。
2. 我們同意,從科學角度出發,必須大幅度減少全球碳排放,并應當依照IPCC第四次評估報告所述愿景,將每年全球氣溫升幅控制在2攝氏度以下,并在公平的基礎上行動起來以達成上述基于科學研究的目標。我們應該合作起來以盡快實現全球和各國碳排放峰值,我們認識到發展中國家碳排放達到峰值的時間框架可能較長,并且認為社會和經濟發展以及消除貧困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仍然是首要的以及更為重要的目標,不過低碳排放的發展戰略對可持續發展而言是必不可少的。
3. 所有國家均面臨氣候變化的負面影響,為此應當支持并實行旨在降低發展中國家受害程度并加強其應對能力的行動,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和位于小島嶼的發展中國家以及非洲國家,我們認為發達國家應當提供充足的、可預測的和持續的資金資源、技術以及經驗,以支持發展中國家實行對抗氣候變化舉措。
4. 附錄I各締約方將在2010年1月31日之前向秘書處提交經濟層面量化的2020年排放目標,并承諾單獨或者聯合執行這些目標。這些目標的格式如附錄I所示。附錄I國家中,屬于《京都議定書》締約方的都將進一步加強該議定書提出的碳減排。碳減排和發達國家的資金援助的衡量、報告和核實工作,都將根據現存的或者締約方大會所采納的任何進一步的方針進行,并將確保這些目標和融資的計算是嚴格、健全、透明的。
5. 附錄I非締約方將根據第四條第一款和第四條第七款、在可持續發展的情況下實行延緩氣候變化舉措,包括在2010年1月31日之前按照附錄II所列格式向秘書處遞交的舉措。最不發達國家及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可以在得到扶持的情況下,自愿采取行動。
附錄I非締約方采取的和計劃采取的減排措施應根據第十二條第一款(b),以締約方大會采納的方針為前提,每兩年通過國家間溝通來交流。這些通過國家間溝通或者向秘書處報告的減排措施將被添加進附錄II的列表中。
附錄I非締約方采取的減排措施將需要對每兩年通過國家間溝通進行報告結果在國內進行衡量、報告和審核。附錄I非締約方將根據那些將確保國家主權得到尊重的、明確界定的方針,通過國家間溝通,交流各國減排措施實施的相關信息,為國際會議和分析做好準備。尋求國際支持的合適的國家減排措施將與相關的技術和能力扶持一起登記在案。那些獲得扶持的措施將被添加進附錄II的列表中。
這些得到扶持的合適的國家減排措施將有待根據締約方大會采納的方針進行國際衡量、報告和審核。
6. 我們認識到,減少濫伐森林和森林退化引起的碳排放是至關重要的,我們需要提高森林對溫室氣體的清除量,我們認為有必要通過立即建立包括REDD+在內的機制,為這類舉措提供正面激勵,促進發達國家提供的援助資金的流動。
7. 我們決定采取各種方法,包括使用碳交易市場的機會,來提高減排措施的成本效益,促進減排措施的實行;應該給發展中國家提供激勵,以促使發展中國家實行低排放發展戰略。
8. 在符合大會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應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更多的、新的、額外的以及可預測的和充足的資金,并且令發展中國家更容易獲取資金,以支持發展中國家采取延緩氣候變化的舉措,包括提供大量資金以減少濫砍濫伐和森林退化產生的碳排放(REDD+)、支持技術開發和轉讓、提高減排能力等,從而提高該協定的執行力。
發達國家所作出的廣泛承諾將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新的額外資金,包括通過國際機構進行的林業保護和投資、在2010年至2012年期間提供300億美元。對于那些最容易受到沖擊的發展中國家如最不發達國家、小島嶼發展中國家以及非洲國家而言,為該協定的采用提供融資支持將是最優先的任務。
在實際延緩氣候變化舉措和實行減排措施透明的背景下,發達國家承諾在2020年以前每年籌集1000億美元資金用于解決發展中國家的減排需求。這些資金將有多種來源,包括政府資金和私人資金、雙邊和多邊籌資,以及另類資金來源。多邊資金的發放將通過實際和高效的資金安排,以及為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提供平等代表權的治理架構來實現。此類資金中的很大一部分將通過哥本哈根綠色氣候基金(Copenhagen Green Climate Fund)來發放。
9. 最后,為達成這一目標,一個高水準的工作小組將在締約方會議的指導下建立并對會議負責,以研究潛在資金資源的貢獻度,包括另類資金來源。
10. 我們決定,應該建立哥本哈根氣候基金,并將該基金作為締約方協議的金融機制的運作實體,以支持發展中國家包括REDD+、適應性行動、產能建設以及技術研發和轉讓等用于延緩氣候變化的方案、項目、政策及其他活動。
11. 為了促進技術開發與轉讓,我們決定建立技術機制(Technology Mechanism),以加快技術研發和轉讓,支持適應和延緩氣候變化的行動。這些行動將由各國主動實行,并基于各國國情確定優先順序。
12. 我們呼吁,在2015年結束以前完成對該協議及其執行情況的評估,包括該協議的最終目標。這一評估還應包括加強長期目標,比如將每年全球平均氣溫升幅控制在1.5攝氏度以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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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thedailystar.net/sohu.com 編輯:Julie)